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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南亚铝业有限公司12·1坠落溺亡事故调查公布,1名工人死亡

信息来源:lvye.biz   时间: 2022-01-27  浏览次数:22

  1月26日,记者从南昌市政府获悉,江西南亚铝业有限公司12·1坠落溺亡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已于近日公布。

  据查,2021年12月1日23时51分许,南昌市安义县江西南亚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1#铸造井发生一起坠落溺亡事故,造成1名工人死亡,直接经济损失111万元。

  事故发生单位安义县江西南亚铝业有限公司,成立于2009年10月,注册地址: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内,法定代表人:王猛。

  经查,2021年12月1日16时30分许,放水班组主操手段兵和副操手全某某2人正常上班。监控显示:23时48分许,全某某将吊斗挂钩挂上吊斗,再将吊斗挂钩挂在行车吊钩上;49分许,全某某手持行车遥控控制开关,跨入吊斗并启动行车,将吊斗运行至1#铸造井上方;51分许,吊斗从吊斗挂钩上脱落,全某某连同吊斗一起掉落铸造井内,吊斗挂钩剧烈来回摆动;52分许,途经现场的工人蕲平利见行车位于铸造井上方,且空挂着吊斗挂钩,觉得奇怪便伸头向井内察看,因井内漆黑未察觉异常,就离开了现场,错过了最后的营救机会。

  12月2日5时40分许,段兵发现全某某的鞋子、钥匙等个人物品放在1#铸造井旁,四下寻找全某某未果。于6时31分打电话给吴光隆,吴光隆当即联系全某某及其同住的工友,均未见其音信,怀疑其落井,遂安排抽水寻人。7时30分许,抽水至井内水位近底,发现全某某尸体。吴光隆安排人员对1#铸造井通风后,派出4名工人系好安全带,把另一只吊斗固定在行车挂钩上,吊入1#铸造井内,协力将全某某拉入吊斗,吊出井口。8时10分许,安义县中医院“120”急救车接到求救电话后到达事故现场,医务人员检查后,宣告全某某死亡。

  经调查核实:江西南亚铝业有限公司从7时30分确认事故发生联系公安部门及“120”、社保局后,到20时41分回复县应急局公司发生事故,中间的间隔时间为13个小时,认定事故报送中不存在主观故意的瞒报,属迟报行为。

  调查组认定,事故的直接原因为:

  1.使用不合标准、规格的钢丝绳,是造成底座和引锭盘掉落铸造井的“物的不安全因素”。2.放水班组副操手全某某操作失误,引发起吊底座钢丝绳断裂,是引发事故的“人的不安全因素”。3.全某某违规使用行车吊人,开展危险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,导致自身坠落铸造井溺亡,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。

 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:

  1.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:(1)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严重不足,仅有1名专职安全员;(2)企业安全意识不强,未辨识进入铸造井和临界边作业风险,未组织制定下井作业安全规程,有限空间作业许可不规范;(3)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流于形式。熔铸区域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不足,培训的考核内容与临界边岗位风险不相关;(4)该企业对于政府部门各类检查及部署的专项行动政治站位不高、敏感性不强,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。对于企业隐患整改长期敷衍了事,在整改工作中“头痛医头、脚痛医脚”,假装整改、敷衍整改,未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,造成安全隐患旧账未清、又欠新账。

  2.企业在日常钢丝绳点检过程中,未按要求检查钢丝绳直径的变化情况,未及时发现钢丝绳存在断裂的安全隐患,钢丝绳断裂造成引锭盘掉落铸造井是深井铸造的重大隐患。

  3.操作人员(含企业应急处置人员)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。(1)在事故现场使用行车载人作业;(2)临界边危险作业未配置安全带;(3)未进行事前安全检测,进入铸造井等有限空间作业,存在高危风险。

  

  

  

  调查组建议给予下列单位及人员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应经济处罚:

  (一)事故责任单位

  江西南亚铝业有限公司,是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,依据有关规定,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100万元的罚款。

  (二)事故责任人员

  (1)王猛,江西南亚铝业有限公司法人。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,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,负有迟报责任;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,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,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。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%的罚款。

  (2)王刚,江西南亚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。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%的罚款。

  (3)杨青根,江西南亚铝业有限公司厂长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。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%的罚款。

  (4)吴光隆,江西南亚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主任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。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%的罚款。(文|中国基建报 杨军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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